2024年5月17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某某、汪某某诉原审被告人邹某侮辱、虐待被看护人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维持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对自诉人张某某、汪某某诉被告人邹某侮辱、虐待被看护人案一审作出的无罪判决。
九江中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9日16时左右,九江市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张某在其居住小区坠楼身亡。
公安机关接报警到达现场,发现张某身上有遗书一份,称其死亡与班主任、语文老师邹某有关。
2021年11月9日,张某放学后在自家小区跳楼自杀,后来他的父母在他身上找到一封遗书,内容为指认班主任邹某对他使用暴力。
事发后,张某父母查看教室当天及前半个月的监控时发现,邹某多次对张某进行言语讥讽、侮辱,甚至揪孩子的脸。
张某的遗书2021年12月,张某的父母向九江市濂溪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判定邹某犯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年4月29日,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张某的父亲张定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告邹某出庭了,态度依旧很顽固,没有丝毫认罪认罚的态度,一直在逃避责任,对于此前教育局通报她讽刺挖苦、侮辱歧视学生的行为拒不承认,并辩称她这是幽默式教学,对此我感到非常气愤。
”教室监控视频截图2022年7月10日,当地教育局通报了对邹某的处理意见。
通报指出邹某存在“违规收受服务对象红包礼金,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和接受庐山住宿安排等问题”“多次对多名学生有讥讽、歧视行为等违反师德师风的问题”,给予邹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两个岗位等级,调离教学岗位。
事发前,张某存在多次未按规定的时间、质量完成作业的情形。
教室监控视频显示邹某在批评张某时使用了“欠债大王”“言而无信”等言语,实施了调换座位、用小册子拍打头颈部、罚站听课等行为。
邹某在课堂上批评教育其他同学时,与对张某使用的言语基本相同。
九江中院认为,邹某在日常教学中对张某的批评教育行为,未实质偏离教育目的,其在课堂上对其他同学进行批评教育时,同样语气严厉,并未刻意针对张某,张某同班同学能够正确认识并接受邹某的批评教育,张某的死亡与邹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邹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宣告邹某无罪的判决。
邹某在批评教育时,未能关注身心尚未成熟的张某的心理情绪变化,事后未加强对学生的帮扶并及时与家长沟通,邹某部分言语行为与人民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亦不相符,教育主管部门结合邹某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已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判决结束后,男孩母亲汪女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我们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当庭提出上诉。
” 据此前报道,一审中法院根据鉴定,确认监控存在被删除痕迹,删除教室内关键视频证据的双峰小学主校主任张某被处以10日行政拘留,500元罚款。
二审宣判后,汪女士表示,法院此前播放了部分已恢复的教室监控视频,还有部分“被删除的6小时监控目前仍未恢复。
法院表示鉴定中心说监控视频储存卡恢复不了,删除了,所以鉴定不了”,而她认为这是还原案件真相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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