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楼梯间磕断牙,学校是否需要担责?5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一则案例。
2024年某天傍晚,六年级的小徐跟随老师和同学们一起放学下楼。
在男女生列队从三楼下至二楼的过程中,位于队伍后部的小徐在楼梯台阶上不小心摔倒,撞到了楼梯间的平台转角处,牙齿磕到了墙面。
带队老师发现小徐摔倒后,立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
经医院诊断,小徐有一颗牙齿折断、唇挫伤擦伤。
小徐父亲认为,在放学过程中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起诉要求学校承担已经产生的医疗费633.07元及后续治疗费用,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合计8万元。
学校表示,已在课前课后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多次强调“上下楼梯,按序行走”等内容。
楼梯等学校设施场所亦不存在导致小徐受伤的缺陷。
法官勘验事故发生的楼梯。
图源:江苏高院法院合议庭勘验事故现场并运用VR技术还原事发现场。
庭审中,学校结合VR阐述了事发时带队老师所在位置、小徐摔倒的过程以及事发当场带队老师在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经过。
小徐父亲无法明确指出学校事发时的具体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中,根据法院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小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亦非学校过错行为导致。
学校提供的《专题教育记载表》上载明学校每周都会开展安全卫生教育;事发地点的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
事发地点的楼梯。
图源:江苏高院此外,在小徐受伤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陪同就医、配合调查事发经过,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
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中小学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损害较易发生的地方,但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负有责任。
本案中,学校已常态化进行校园安全教育,学校设施有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时学校在第一时间发现事故、第一时间通知家长、第一时间陪同就医,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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