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群众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家庭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不受贷款次数限制,参照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该政策执行期为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二、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的贷款政策。
三、加大多孩家庭购房支持力度 (一)二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其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30万元/户; (二)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其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50万元/户。
四、加大人才购房支持力度 使用人才房票购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其可贷额度基础上增加30万元/户。
五、扩大购房代际提取范围 缴存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人范围从缴存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扩大至缴存人、配偶、子女、父母,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所购买自住住房的房价总额。
六、支持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已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费,且上一年度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支付物业费提取除外),每年可选择家庭任意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一年物业费,每套住房提取总额不超过10000元/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