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用江苏网站消息:南昌众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南通理工学院第四食堂)因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金额:1万元。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的干锅鸡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没收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生粉。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在南通市崇川区永兴街道永兴路211号28幢3层(南通理工学院第四食堂)开展日常经营,向校内师生提供餐食。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3日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南通理工学院第四食堂。
2023年底,省教育厅检查提出需以南通理工学院名义领取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注销其原有《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1月24日该食堂以南通理工学院第四食堂名义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5年8月,当事人与南通理工学院重新签订协议,约定当事人受委托承包经营管理第四食堂,由当事人招募工作人员在档口经营,协议约定若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存在违法经营行为,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5年9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2025年10月24日,当事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港式滑蛋饭”档口于2025年6月21日向南通旭禧盛食品有限公司进货一袋规格为2.5kg/袋的“生粉”,单价15元/袋,该袋装“生粉”背面标注宾馆酒店家庭料理 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打印 ;在包装背面左下角标有2024.7.30。
当事人购进时查验了南通旭禧盛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该批次袋装“生粉”的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于2025年8月31日对该袋装“生粉”开封,用于腌制鸡肉,制作干锅鸡,并将干锅鸡销售给校内师生,单价为14元/份。
现场检查菜单显示有多个菜品单价与干锅鸡单价相同,由于校方刷卡系统导出的明细无具体菜品名称,无法计算当事人于2025年8月31日至2025年9月16日售出菜品“干锅鸡”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经询问,当事人的“营养套餐饭”档口工作人员于2025年5月于尚美家万顺冷冻商行购进食品添加剂“日落红”,2025年秋季开学前该档口工作人员于家中数次使用该食品添加剂“日落红”试验菜品红烧肉,认为口感色相不佳遂决定不作为食品配料投入使用,2025年8月28日档口工作人员将购置的厨具、调味料悉数带至该档口,监控画面记录未见该档口工作人员使用该食品添加剂“日落红”。
且直至本案终结,本局未接到校内师生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举报,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无法认定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事实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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