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标准,提高了!

从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获悉,8月31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江苏省推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主要措施。
       《实施方案》重点围绕9个领域,明确5项保障措施,在落实国家要求基础上注重地方创新,确保用足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
       (一)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
       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一批高标准低排放货车。
       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的,根据车辆类型(中型、重型)和提前报废时间,按照1万元~4.5万元/辆不等予以分档补贴;对提前报废且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的,按照3.5万元~14万元/辆不等予以分档补贴;对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的,按照3.5万元/辆予以补贴。
       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将报废2014年底前购买的国四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纳入超长期特别国债切块资金的支持范围。
       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农机报废更新。
       根据《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支持20马力以下拖拉机报废最高补贴标准从1000元/台提高到1500元/台;报废并新购置同种类联合收割机、播种机等农机,报废补贴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50%。
       结合省情实际,新增粮食烘干机等农机的报废更新补贴,补贴标准按现有购置补贴额的30%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农机报废补贴的操作程序按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大力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24〕14号)相关要求执行,如有政策调整,具体补贴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交运函〔2024〕390号),对车龄8年及以上的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且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
       具体操作指南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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