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扫二维码关注我们,了解更多关于公布全省校外培训机构监督举报电话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双减”意见精神和我省实施方案要求,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持续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行为,现将省、设区市、县(市、区)对各级各类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培训的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告。
请广大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对我省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存在安全隐患、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违规散发培训广告、违法违规收费、存在“卷钱跑路”风险等问题,可及时向属地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确保学生安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进一步巩固我省“双减”成效,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双减”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2023年8月5日日前沈阳市教育局通报一批在职教师违规补课典型案例4名教师被处分按照《沈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查处工作的通知》(沈教通〔2023〕84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2024年1月以来查处的在职教师违规补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于洪区沈师二校巢湖校区1名教师违规补课。
2024年1月寒假期间,于洪区教育局查实沈师二校巢湖校区语文教师杨某某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违规参与由学生家长组织的补课。
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经于洪区教育局研究决定,给予杨某某记过处分。
2.沈阳市第三十中学1名教师违规补课。
2024年1月寒假期间,苏家屯区教育局查实沈阳市第三十中学英语教师袁某,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组织学生有偿补课。
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经苏家屯区教育局研究决定,给予袁某记过处分。
3.沈阳市第四十三中学1名教师违规补课。
2024年5月,皇姑区教育局查实沈阳市第四十三中学语文教师林某某,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违规组织学生补课。
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经皇姑区教育局研究决定,给予林某某记过处分。
4.新民市大民屯学校1名教师违规补课。
2024年5月,新民市教育局查实新民市大民屯学校英语教师段某某,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违规参与由学生家长组织的补课,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经新民市教育局研究决定,给予段某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不只是沈阳,全国多地都在暑假前后加大了对违规补课的稽查力度:关于三门峡市一在职教师违规组织参与有偿补课问题的处理通报2023年8月至2024年6月,三门峡市陕州区张茅乡中心学校教师李某违规组织参与有偿补课,被群众举报,经该区教育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属实。
2024年6月,经研究决定,给予李某党内警告处分,依法上缴违纪所得,两年内不得评奖评优、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定,并调离原工作单位;另外,张茅乡中心学校副校长荆某高作为主管领导,负有监管责任,给予诫勉谈话并作出深刻检查。
全市广大教师要从上述通报的问题中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做到警钟长鸣,廉洁从教。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纪违规的教师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安阳市通报3名在职教师违规培训被查案情概述:根据群众反映线索,2024年1月28日,滑县教育局联合道口镇政府、派出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在道口镇解放路龙泉浴池三楼现场发现,张某、张某华组织40余名学生违法开展学科类培训,另有教师王某可教授初中数学,当即责令停止举办,安全疏散学生。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张某、张某华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认定获违法所得3560元。
处罚结果:张某、张某华、王某可是滑县某民办学校在职教师,且安排多名学生住宿,存在安全隐患,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属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情形。
滑县教育局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等法律法规,2024年3月12日决定对违法培训组织者张某、张某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责令停止违规培训行为;二是退还家长未完成课时费;三是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10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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