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调整!涉及这些地块!

点击蓝字,右上角“···”设为星标?宝子们看过来啦海门这些地块规划有调整!正在批前公示进行中涉及哪些地方赶紧来看看批前公示《海门区中心城区(C5单元C5-02、C5-07、E2-02等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批前公示为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我局现将《海门区中心城区(C5单元C5-02、C5-07、E2-02等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止。
       为便于意见的收集统计,请书面邮件和电子邮件形式为准。
       公众如有建议意见,请将书面意见邮寄至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通过电子邮箱提交。
       联系电话:0513-68908159电子邮箱:hmczk@126.com通讯地址:海门区长江南路398号一、调整原因因地块深化研究,拟对原控规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1、拟将纬四路以南、汇智路以西五个地块(C5-02、C5-07、E2-02、E2-09、E3-01)由商业、商务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
       调整后,容积率≤1.3,建筑密度≤35%,建筑高度≤45米,绿地率≥30%。
       2、拟将纬六路(张謇大道以西段)调整至圩角北河以南,保证道路的连贯性。
       批前公示《海门区嘉陵江路东、东布洲路南侧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批前公示为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我局现将《海门区嘉陵江路东、东布洲路南侧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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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如有建议意见,请将书面意见邮寄至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通过电子邮箱提交。
       联系电话:0513-68908159电子邮箱:hmczk@126.com通讯地址:海门区长江南路398号一、调整原因因地块深化研究,拟对原控规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1、A1-02号地块拟将1.6≤容积率≤2.0调整为容积率≤2.0,建筑密度≤30%调整为建筑密度≤35%;2、A1-15号地块拟将1.6≤容积率≤2.0调整为容积率≤2.0,建筑密度≤30%调整为建筑密度≤35%;3、A1-17号地块拟将1.2≤容积率≤1.5调整为容积率≤1.5,建筑密度≤30%调整为建筑密度≤35%;批前公示《海门区中心城区(F4单元)中海路北侧、长江路西侧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批前公示为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我局现将《海门区中心城区(F4单元)中海路北侧、长江路西侧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止。
       为便于意见的收集统计,请书面邮件和电子邮件形式为准。
       公众如有建议意见,请将书面意见邮寄至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通过电子邮箱提交。
       联系电话:0513-68908159电子邮箱:hmczk@126.com通讯地址:海门区长江南路398号一、调整原因因地块深化研究,拟对原控规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将该地块1.4≤容积率≤2.5调整为容积率≤2.5,建筑密度≤30%调整为建筑密度≤35%。
       江苏各地征地标准是的多少以及安置补贴费用怎么算一起来看看最新通知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一、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64000元、55000元、47000元、40000元。
       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
       地区分类不做调整,按照新的行政区划重新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四、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市场供需情况及时调整公布。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六、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尽快调整或重新公布具体执行标准,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并将调整文件及时报送备案。
       各项标准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现行标准。
       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中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及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化解。
       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县(市、区)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同时废止。
       图源摄图网:400992132想要查看南通都有哪些补贴可以领取这些功能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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